【能源局】印发《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21 08:56:34   点击数:

  从国家能源局网站获悉,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要求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将采集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于48小时内自动报送至大坝中心。其它大坝的安全监测信息,电力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大坝中心。

进入汛期,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起报标准和报汛段次,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大坝汛情一般包括库面降雨量(或坝址附近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弃水流量、泄洪情况等。汛情可能对大坝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震级在5级及以上且震源距坝址100公里以内的地震,以及对大坝有影响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灾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快讯,于12小时内报告灾情详细情况。

大坝出现异常情况,电力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报告。大坝发生运行事故,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接到对大坝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汛情、灾情、大坝运行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或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情况和运行事故信息,为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大坝中心在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成果,为大坝运行状况和工作性态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开展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年报。

大坝中心应当每季度通报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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