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大件运输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21 09:17:38   点击数:

 

  电力大件运输招标评标

  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物分(2009)7号

  一、总 则

  (一)为了适应电力大件运输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大件运输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的大件运输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三)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审核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大件运输工程的评标工作(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二、专家的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二)熟悉公路、铁路、水路运输车(船)设备情况,掌握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常识,具有一定的电力大件运输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电力工程设备运输技术要求,参与大件运输招投标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知国内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经验。

  (五)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现场勘察及大工作量的评标工作。

  三、专家的选聘和申报

  (一)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个人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附件二),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送中电联物流分会。

  (二)经过中电联物流分会初审报中电联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由中电联物流分会颁发聘书,进入“电力大件运输评标专家库”。

  四、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一)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参加相关的培训,需熟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电力大件运输招投标文件范本,了解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遵守评标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二)评标过程中的评标委员(以下简称评委)投票采用个人打分投票方式,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单位要将评标情况和专家评分表返回专家库,进入专家的个人档案。

  (三)专家库的管理将根据历次评标的情况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每年根据评标情况和群众反馈意见,对专家进行一次评议,两年进行一次专家资格的考核认证。

  五、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被招标单位聘请为评委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评标委员身份。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二)受聘的专家必须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三)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和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打偏分。

  (四)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丧失公正原则和有意打偏分的,将由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五) 专家被聘为评标委员后,有权了解运输项目的有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六、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一)专家库由中电联物流分会统一设置,供电力行业大件运输工程项目随机抽取使用。

  (二)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上述一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前15天,与物流分会联系,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请选聘5~9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另外三分之一的专家可由招标单位在本单位人员中委派,允许为专家库以外的人员,但均应符合专家的通用性资格标准。

  (三)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应由从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招标单位的专家担任。

  (四)招标单位可根据评委组成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和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专业组合,在专家库中选聘各专业的专家。

  (五)评标委员会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专家参加评标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招标单位承担。

  七、附 则

  (一)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物资流通分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 .doc电力大件运输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doc (35.50 KB)